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