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