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