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