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编制和调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