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