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