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