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