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应当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工会应当协助本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