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应当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工会应当协助本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