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调解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作好记录,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