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十四条有效调解员由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调解组织聘任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且为成年公民。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整。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