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调解员由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调解组织聘任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且为成年公民。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