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