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十三条有效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商会(协会)双方可以共同组建本行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本行业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咨询服务,调解本行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