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损坏城乡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