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七节 城乡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园林绿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