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或者牵拉绳索;

(二)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三)盗窃、砍伐、占用、损毁、迁移、拆除、挖掘园林设施;

(四)拴、钉、靠、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种籽、扒坐护拦、践踏绿地;

(五)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以及绿地;

(六)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废弃物;

(七)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者野炊;

(八)其他损坏园林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