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六节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确需关闭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