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六节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城镇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分类收集的方式,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特殊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处置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