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四节 城乡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向照明设施投掷物体;(二)在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三)擅自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五)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六)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