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向照明设施投掷物体;

(二)在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四)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五)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六)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

(七)其他损害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