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节 城乡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供水、燃气、供热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供水、燃气、供热生产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