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供水、燃气、供热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供水、燃气、供热生产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