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节 城乡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新建、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