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节 城乡供水、燃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