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一节 城乡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批准占用道路、桥涵的,不得损坏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桥涵原状。占用期满或者在占用期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和清理在占用道路、桥涵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如有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