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制订并且公布年度挖掘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内容执行。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