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一节 城乡道路、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标牌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