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关进行论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乡规划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因地震、重大地质灾害等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破坏的;

(三)因其他情形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