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规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级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州(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各类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