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城乡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城乡基础设施的行为。

对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