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档案: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拍摄、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属于集体或者个人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给外国人的。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