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保存档案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危及档案安全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故意毁坏档案装具、档案保护设施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