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档案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将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二)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三)为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对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