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优先发展的原则。

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评价机制和财政补贴、补偿机制,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