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人民生活水平及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