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主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部门(以下称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财政、环境保护、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