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毁损、侵占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