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乘坐规则,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以及其他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可能污染乘车环境的物品乘车。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经劝阻无效的,驾乘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