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一)车辆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二)驾乘人员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的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致使持有电子乘车卡的乘客无法正常使用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