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下列乘客按照规定免费乘车:(一)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含一点二米)的儿童;(二)离休干部;(三)革命伤残军人;(四)现役义务兵;(五)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六)盲人。 下列乘客按照规定优惠乘车:(一)身高超过一点二米的学龄前儿童;(二)在校中、小学生;(三)年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