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城市公共客运汽车驾驶员和乘务员(以下简称驾乘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驾驶,遵守客运服务质量要求;
(二)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运行和停靠,不得无故拒载、中途逐客、站外揽客;
(三)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出具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四)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施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施;
(五)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按照规定集中处理废弃物,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六)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其他车辆;
(七)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发现车内违法行为,及时报警或者将车辆就近驶往公安机关处理;遇乘客因伤病紧急求救情形时,及时送入医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