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车型及车辆数量组织营运。因市政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营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市政公用、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提前与客运经营者协商并于三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