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部门依法核定的运价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按照要求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报送营运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