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合理调度,经济运营,为社会提供安全、方便、连续、稳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