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第十八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取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出租,不得以承包、挂靠等方式进行经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