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第十五条有效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线路以及其他需要重新确定客运经营者的线路,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客运经营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缴纳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