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