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