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