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荔波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委托权限实施,或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