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或者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保护、建设、管理、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有贡献的;

(四)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做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