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或者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保护、建设、管理、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有贡献的;(四)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做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